说起西塞罗,相信对古罗马历史有一定了解的朋友们对这个人绝对不会陌生了。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雄辩家,他最初闻名于天下就是因为他那超群的雄辩能力。另外西塞罗还是一名出色的政治家、哲学家等等,同时也是“自然法之父”。西塞罗在自然法方面有着一定程度的阐述,他认为自然法具备着三大特征,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1.普适性
普适性也就是普片适用的性质,不区分种族、民族或是国家。就比如说偷盗这种行为,不论在哪个国家、那个民族、哪个地区,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行为,而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普适性。
2.恒常性
一般来说,恒常性指的就是人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拥有着一定的时效性的。就比方说咱们国家历史上秦汉时期的法度,就与后来的魏晋时期就有些不一样了;南北朝又与后来的明清时期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当中的,所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而自然法则是恒久不变的。
3.永续性
所谓的永续性指的就是人为所制定的法律会在一定时期结束之后而消亡,随着时期的结束而消亡,不过自然法则不会。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出自于上帝的手笔,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与自然法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法律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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