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20延误救治女大学生”一事,郑州官方已通报事件调查和追责情况。通报称,接诊调度员业务不熟练,对急诊患者病情研判有误,调度用语不规范,对急症报诊敏感性不够、处理能力不足、处理方法单一,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开除处理。此外,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和郑州市卫健委另有4人因此事被问责。
那么,郑州120后续应如何赔偿逝者家属?我国的院前急救体系目前状况如何?此次事件有什么警示?
有律师向澎湃新闻指出,120接到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违背其对社会的承诺,延误救治,应赔偿。澎湃新闻搜索发现,因120不出诊或出诊不及时而延误救治的事件并非个例,沈阳曾有孕妇突发脑出血,呼叫120未果,被他人送医后去世,当地急救中心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此外,有论文梳理七十余起涉及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案件,统计发现,患者报诊求救的通信阶段曾为纠纷相对高发阶段。
孕妇突发脑出血打120未果,他人送医后去世
5月17日下午,河南大学大三学生彭某君独自在寝室突发疾病,她自己曾拨打120求救,与120接线员通话8分钟,或因她当时意识模糊,未能精确说出自己的位置,120接线员疑未有效受理。后室友回到寝室发现异常,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时,距彭某君自己打120已过去近2个小时。她被诊断为急性脑出血,送医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5月30日不幸病故。
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类似120出诊不及时或者不出诊致延误治疗的事件,此前沈阳也曾发生。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4月7日16时41分,一名孕妇在路过沈阳市铁西区时,突发脑出血,在10分钟内3次呼叫沈阳急救中心,但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至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20急救中心曾于17时10分和16分回拨电话,但未派车到达事发地。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沈阳急救中心回拨电话时隔30分钟,明显延误了孕妇及孕妇胎儿宝贵的院前抢救时间,判定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56万元。
另一案例显示,2015年6月9日13时16分左右,一名女性在家中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困难,后诊断为心肌梗死,其家人先后8次拨打沈阳急救中心电话,该中心于13时42分出诊,13时49分到达现场,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定,该案中,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家属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约13万元。
一篇发表于2020年的西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作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七十余起涉及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由法院在2011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做出裁判。
论文统计发现,院前急救医疗纠纷最常发生争议的阶段为现场急救阶段,有37件;其次为转运维持阶段,为29件;通信阶段的纠纷,有11件。以上三个阶段为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高发阶段。另外,索赔时,患方因举证不能或不足而导致主张不能被全部支持或仅被部分支持的有25件,占总统计案件数的34.25%,表现出患方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指出,120的及时出诊,在民法上是单方承诺,既然是承诺,就应该恪守。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对于本次郑州120延误救治事件,他认为,120接到电话后未及时出诊,违背其对社会的承诺,有赔偿责任。120因人为原因延误出诊,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女大学生之死,有因果关系,应该赔偿女大学生失去抢救机会造成的损失。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则表示,120急救中心在民事活动中与患者处于平等关系,鉴于其公益性质,当患者拨打电话寻求急救时构成要约,急救中心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双方已经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线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邢鑫指出,此次郑州120延误救治事件中,接线员的行为不符合《河南省市级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第六项第4条“调度员服务用语规范,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调度分流能力”的要求,可见接线员存在职务上的重大过失。同时,接线员的职务行为还侵犯了患者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患者家属可要求急救中心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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