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志

  (1919~1983)临淄区朱台镇西单村人。193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0月调任大柳乡救国会武装委员。以后历任临淄县青年中队副指导员、临淄四区青年救国会会长、渤海银行印钞厂材料股股长,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印钞厂人事科科长,中共地…

王兴志

原天津市合成化学厂党委书记

  (1919~1983)临淄区朱台镇西单村人。1939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0月调任大柳乡救国会武装委员。以后历任临淄县青年中队副指导员、临淄四区青年救国会会长、渤海银行印钞厂材料股股长,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印钞厂人事科科长,中共地质部五四三厂委员会书记,中共天津市合成化学厂党委书记、中共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局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党委书记。1983年9月12日因脑溢血不治逝世,终年64岁。

  王兴志在长期革命工作中,功绩卓著,曾荣记一等功三次,二等功一次,被评为劳动模范一次。

都江堰市美术学校校长

  男,1942年生。现为中国国画家协会理事,四川省工艺美术协会理事、工艺美术学会会员、都江堰市书画院、中原书画院高级画师、都江堰市美术学校校长。早期作品和美术设计曾多次荣获省、市奖励,作品多次作为政府礼品赠送外国友人。近年来,经四川美院教授、老画家杜显清精心指点,国画作品多次在省内外展出,被国内外人士收藏,其牡丹作品入选北京《中国名人名家作品展》,并为中国名人名家《百米长卷图》作画,在国外巡回展出。擅长中国花鸟画、西画(水彩、水粉画)。擅长画牡丹,有王牡丹之称。其作品构图严谨、墨色苍润、色彩丰富、画面清心悦耳目、雅俗共赏。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主任

  男,1947年10月生,辽宁人。一级律师。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历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长春市法律顾问处(现吉林常春律师所)实习律师、三级、二级、一级律师,律师所部主任、副主任、主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原长春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系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促会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人大立法顾问、长春市政府及中国“一汽”法律顾问等。主要业绩:自1984年以来,在省、市及国家杂志发表论文18篇,获省、市级研讨会一、二、三等奖各一篇。著作5部,其中《经济法》、《遵行刑法及解释分条汇编》及《经济合同法规分条汇编》任副主编,《律师辩护与代理方略》及《现代市场竞争指南》两书为编者。担任长春律师事务所领导10年来,该所发展成居全国前列的国资所(规模、固定资产、高级人才),成为全省十佳文明所的排头兵,全国二十四家文明窗口所之一,全国二十家部级文明所之一,全国扶、助残先进单位(自1994年底,至今按月扶助一特困植物人家庭100元;1996年以来,至今按捐助两名特困大学生每月二百元)。该所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十几年来,该所已支援了十多个省市的律师所100多名专职、兼职、特邀律师。现该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计128名。是长春市人大第八、九、十、十一届连选代表,第九、十届人大连选法制委员会委员。多次被评为全国、省、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先进工作者,市委机关及局优秀共产党员,市“卫士奖牌”获得者,市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被评为吉林省十佳律师。全国十佳律师,并荣获东北师大建校五十周年126名优秀学员之一的荣誉称号。

西南石油大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男,教授,博士生导师,1964年1月生,四川南充人,汉族,主要从事沉积学和储层地质学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1996年毕业于石油大学(北京),获博士学位。现为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中国矿物岩石地球化学委员会岩相古地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任资源与环境学院副院长。先后指导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15人,在国内外重要核心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50余篇。负责和主研完成国家“973”项目、省级项目和油田协作项目40余项,获省部级以上成果奖5项,2000年获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孙越崎博士后奖”、2004年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6年获首届“四川省优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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