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超百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直到近两年后才发现?2020年12月,年近耄耋的肖老发现,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的支出,这笔支出的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肖老称,这笔交易并非自己所为,他也未委托过其他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为了追回那笔神秘“消失”的巨款,肖老将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二审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涉案交易明细
卡里百万元“不翼而飞”?
八旬老人称非本人所取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师林小建介绍,肖老多年前在其住所附近的建行武圣路支行开立银行卡,近年来,一直使用该卡进行存款、理财、交易等。
2019年,肖老罹患癌症。2020年12月,病情复发,需使用大量资金医治。肖老认为那张银行卡里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去取这笔钱时,才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与记忆中不符。
杨先生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当天他陪同肖老去银行取款。杨先生回忆道:“银行说你没有定期,他(肖老)说我办了一个定期啊,银行说没有。他(肖老)说你给我打张对账单吧,老人这才发现这个钱没了。”
杨先生介绍,肖老拿到对账单发现钱不对后,在银行报了警,随后去派出所进行了登记。
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号为11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
肖老表示,此笔交易并非其所为,自己当时从未去过鞍山消费,也并未委托过任何第三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林小建说,此后,肖老一直与银行方面反复沟通,但建行武圣路支行没有告知这笔钱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体银行以及实际操作人,对于肖老要求其提供该笔转账对应影像资料及签字的请求未同意。于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证据显示涉案交易发生后
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本案证据显示,肖老于2019年1月26日转账支取50216元,ATM取款两笔各5000元,当日余额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涉案争议交易发生,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该笔支出后,肖老储蓄卡余额为13058.89元,账号依然正常使用,有多笔存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原告方表示,肖老本人从未离开北京市,也未将银行卡授予他人使用。“盗刷”时间前后的超市小票可证明肖老期间一直在北京,且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行为。被告(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同时,原告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此外,当原告发现余额异常后,被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单据等证据证明该笔支出的详细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建行武圣路支行答辩称,从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来看,肖老对此种交易知晓并熟知,在案涉交易前后都有类似交易;从交易时间来看,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交易及消费习惯相符;从空间上来说,案涉交易收款人是辽宁省鞍山市商户,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的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从表象上,在案涉交易发生后近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银行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者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故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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