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城市工作重心下移,各种名堂的工作进社区,城市居委会组织原有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已经不断弱化甚至消失,转而成为一个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着大量行政性的工作和任务。居委会自治组织目前存在着法外运转、错位运转的不正常现象应认真加以研究和依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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